(2016)苏06民终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美娟申请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吴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欧玉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玉风,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龙,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娟,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因与被上诉人吴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于2017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上诉人江苏曼诺普家纺有限公司、欧玉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