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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建强与冯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强,冯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强,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军雄,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强与被执行人冯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还清欠款,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应按上述协议履行,如有违反��则按本院(2016)粤16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