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婷婷与申会平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婷婷,申会平,周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49号申请人:徐婷婷,女,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申会平,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志强,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徐婷婷与申会平房屋买卖纠纷。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9日,申请人徐婷婷与被申请人申会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位于二七区航海中路107号院1号楼16层1614号房屋以450000元价格出售给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20000元(其中佣金及代办费12000元,定金8000元),并通过了银行贷款审批,缴纳银行按揭费用6010元,后被申请人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会平、周志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