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刘清孝与周国强、林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孝,周国强,林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999号申��执行人:刘清孝,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周国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林兰芳,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刘清孝与周国强、林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国强在珠海农商银行新青支行80×××97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51916.8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