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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徐毛伢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毛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42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毛伢,绰号“汤巴佬”,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徐毛伢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毛伢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毛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毛伢在其家中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汪某2强奸。被告人徐毛伢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徐毛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毛伢在望江县鸦滩镇古炉村余祠油坊打油时遇见被害人汪某2(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通过与汪某2的简短交谈,确定其为智障人员。同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毛伢在同村张某家门口看到被害人汪某2一个人在马路上行走,便上前与其打招呼并带其回家。被告人徐毛伢回到家后关上自家大门,叫汪某2到自家居住的房间内脱掉裤子,两人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徐毛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汪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3、DNA鉴定书,证实侦查人员在强奸现场床边地面上提取的卫生纸上可疑斑迹剪片检出人精液成分,差异裂解分离所得沉淀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徐毛伢和被害人汪某2的DNA分型混合形成;差异裂解分离所得上精液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害人汪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毛伢辨认出在2016年10月1日晚带回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汪某2。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日侦查人员对徐毛伢进行了人身检查,同年10月8日提取了徐毛伢的血样。2016年10月2日侦查人员对汪某2进行了人身检查,提取了汪某2的血样及内裤、阴部棉棒擦拭物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地面丢弃的白色卫生纸、椅子上的白色毛巾、内裤进行了提取。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汪某2的丈夫,汪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曾在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多,他回家后发现汪某2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后在徐毛伢家发现汪某2躺在床上,便报警了。8、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左右,他在地里抽水,徐毛伢见到他后说家里来了个北云的女伢。9、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他二哥吴某1打电话给他,说在“汤巴佬”(徐毛伢)家找到老婆汪某2,他便开车带着兄弟吴某2来、弟媳曹某来到“汤巴佬”家,当时民警也来了。过了一会,吴某1和汪某2和曹某一起从“汤巴佬”家走出来。汪某2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到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过,靠服药防治病情复发。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晚约八点多,吴某3叫她和吴某2来一起到“汤巴佬”家去,说吴某1在“汤巴佬”家找到他老婆汪某2。吴某3开车带着她和吴某2来一起来到“汤巴佬”家,在“汤巴佬”家的床上看到汪某2躲在被窝里,上身穿了件衣服,下身穿了一件裤兜。“汤巴佬”当时跑走了,公安人员把汪某2带到望江县医院做了检查。汪某2精神上有病,不吃药就发病,生活不能自理,如果没人看管就到处乱跑。11、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汪某2是她屋场吴某1的老婆,有精神病,经常到处乱跑,一眼看上去就跟正常人不一样。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汪某2带小孩在她家门口玩了一会儿后,汪某2就一个人往鸦滩古炉方向走去了。过了一会,吴某1到她家找汪某2,她说汪某2往古炉方向去了。12、证人徐的汉的证言,证实他和徐毛伢是一个屋场的村民,徐毛伢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在家带孙子,老婆去世有四五年了。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毛伢把毛某的一个孬子女带回家睡觉,当天晚上那个女的家里人报了警。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平时在河南郑州打工,他父亲徐毛伢在家里帮忙带小孩。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徐毛伢是一个屋场的村民,徐毛伢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听人说在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毛伢把毛某的一个孬子女人带回家睡觉,当天晚上那个女的家里人报了警。15、被害人汪某2的陈述,证实她患有精神病,前几年在安庆医院治疗过。案发当天吃完中饭她到钱家咀去玩,路上碰见徐毛伢,叫她跟着到他家去。到了徐毛伢家后,徐毛伢指着床叫她脱裤子,然后两人就做了那个事情。后徐毛伢放黄色录像给她看,两人又做了一会那个事情。她不敢回家,就在徐毛伢家床上睡觉,两人正准备做那个事情时,她老公吴某1来抓了,徐毛伢叫她到厨房躲一下,她不去,躲在床上,后老公吴某1进来发现了她。16、被告人徐毛伢的供述,证实2016年7、8月份的时候,他在古炉余祠油坊打油时见过汪某2,当时就发现她不是一个正常人,就问她吴屋有个孬子女的喜欢到处跑是否是她,汪某2讲就是她。案发当天下午四、五点时,他在张某家门口坐,看到汪某2在马路上走,便叫她跟自己一起回家,汪某2便跟在后面到他家里去了。进屋后他叫汪某2脱裤子,并和她一起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看了一会黄色录像,又做了那个事情。后来外面有人敲门,说自己家老婆跑掉了,并进门发现睡在床上的汪某2。他便出去躲到半夜才回家。1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徐毛伢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1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毛伢系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毛伢无视法律,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毛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毛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宿 华代理审判员  储星星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珊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