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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建华、祁文龙、王树有、黄桂东、孙学申、郭春���、邹彦波、刘德海、杜立冬与被告杜文明、闻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华,祁文龙,王树有,黄桂东,孙学申,郭春喜,邹彦波,刘德海,杜立冬,杜文明,闻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4089号原告:韩建华,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祁文龙,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原告:王树有,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黄桂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原告:孙学申,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郭春喜,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原告:邹彦波,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刘德海,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原告:杜立冬,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文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被告:闻小峰,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韩建华、祁文龙、王树有、黄桂东、孙学申、郭春喜、邹彦波、刘德海、杜立冬与被告杜文明、闻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被告闻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04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肇源县金瑞花园小区建筑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0482元。原告多次索要并到县有关部门上访,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杜文明缺席,未答辩。被告闻小峰辩称,欠款属实,是我和杜文明合伙欠的,但是我欠的部分只有7万多元,杜文明欠的多,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二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二被告雇佣原告在肇源县金瑞花园小区从事木工劳务,欠原告劳务费80482元。2016年2月2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该笔欠款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劳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明、闻小峰连带给付原告韩建华、祁文龙、王树有、黄桂东、孙学申、郭春喜、邹彦波、刘德海、杜立冬劳务费8048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缓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亮人民陪审员  辛秋红人民陪审员  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倩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