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