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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晓峰与李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苏晓峰,李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再13号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晓峰(曾用名苏晓军),男,1984年11月5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马克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岳,男,1990年3月25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申诉人苏晓峰因与被申诉人李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行)复查[2016]6400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宁民抗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福宇、马波出庭。申诉人苏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克军,被申诉人李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本案案由确定错误,导致法律关系错误。苏晓峰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李岳主张系借款及承包土方工程。双方各自陈述的案件事实均与公路货物运输无关,但法院却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本案性质明显不符。2.法院判决苏晓峰拖欠李岳8800元运费缺乏证据证明。苏晓峰出具收据,注有”下欠运费8000元(捌仟元整)(896:1900、738:6100)后期:双桥运费800”的内容。李岳庭审中陈述宁X**号车、宁X**号车运费均由其垫付。但经核实,收据所载宁X**号车主即苏晓峰本人,该1900元运费应属苏晓峰所有,宁X**号车主王某陈述之前运费均由苏晓峰支付,李岳未给其支付过运费,故6100元运费系拖欠王某运费。因此,收据有关下欠运费的内容,不属于苏晓峰拖欠李岳的运费。3.苏晓峰提供其与马某某签订的基坑回填协议书,证明基坑回填工程最初由苏晓峰承包,之后其与李岳合伙共建。李岳主张其又从苏晓峰处承包了基坑回填工程,但李岳并未提供转包合同或相应证据,仅口头陈述其单独承包工程。且李岳陈述基坑回填工程其支出15万元各项费用,但没有提供任何支出凭证加以证实。同时,李岳在法院向其询问时,明确陈述11万元为投资款,又陈述当时谈到赚的多了多分,赚的少了少分的盈余分配意见。本案不能简单以收据的字样认定投资款、运费、工程款三笔款项均系苏晓峰拖欠李岳的事实,在李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承包基坑回填工程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查明基坑回填工程是否为李岳单独承包,没有查明投资款与工程款之间的关系,没有查明工程量的实际成本及利润,即认定双方共同承包基坑回填工程不成立,认定苏晓峰应分别支付李岳投资款及工程款、运费,其认定均缺乏证据证明。苏晓峰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驳回李岳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岳负担。事实和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一致。李岳辩称,苏晓峰与开发商没有签订合同,李岳与苏晓峰也没有签订合同,运费是塔吊基坑单独的8000元,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苏晓峰主张其与李岳系合伙关系,李岳主张双方系工程转包关系,但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审仅凭由李岳书写、苏晓峰签名其上标明有投资款105000元、工程量186000元、下欠运费等内容的收据认定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证据不足,二审将案由确定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双方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亦明显不符。李岳向苏晓峰支付105000元是向苏晓峰承包工程进行投资的款项,还是其向苏晓峰出借的款项原审未查清;工程量186000元是苏晓峰与李岳结算工程款的款项,还是苏晓峰欠李岳的款项原审未查清;下欠8800元的工程运费如何承担,应由谁向谁承担原审亦未查清。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桂 红审 判 员  张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梅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