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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阮海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海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初11号起诉人阮海政,男,生于1950年12月26日,住枝江市。2017年4月28日本院收到阮海政的起诉状,起诉称被告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枝江县劳动局)于1991年9月1日下发的枝劳薪字[1991]43号《枝江县劳动局关于阮海政同志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复函》对其工龄计算错误,致起诉人阮海政多年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判决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错误,恢复多年错算的工资待遇等。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枝江县劳动局)于1991年9月1日下发的枝劳薪字[1991]43号《枝江县劳动局关于阮海政同志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复函》作出已超过五年,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阮海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薛建华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阮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