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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霍海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霍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0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号。负责人:张小军,系公司经理。被告:霍海涛,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民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霍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