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端余、徐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端余,徐大红,唐怡军,杨中良,郭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4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端余,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大红,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唐怡军,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中良,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郭湘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端余、徐大红、唐怡军、杨中良、郭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端余应偿还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徐大红、唐怡军、杨中良、郭湘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拘留了王端余,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通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拒绝履行,现本案暂无法执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