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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8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8894张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8894号原告:张某,女,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永根,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3,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永根,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育有二子一女,大儿子王某1、二儿子王某、女儿王某2。2003年10月27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2010年4月23日原告将位于连云港海州区朐阳镇双龙村花园队的房屋赠与被告,被告口头答应原告居住在翻建的房屋内养老,赠与后被告不但不赡养原告,近期被告又断了原告的水和电,致使原告无法居住在被告屋内,原告只好居住在花房中,靠大儿子和女儿给付的生活费艰难度日。为此事,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和派出所处理此事,但一直未能处理好,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望准予所请。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一直住在赠予给我的房子里,水电齐全,水电费用一直是我们交。原告有三名子女,应该共同地赡养老人,我觉得每月1200元的赡养费过高,我每月只能承担200-300元的赡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王某某于2003年10月27日去世,双方共生育二子一女,即王某1、王某2及本案被告王某。2010年4月25日,原、被告经连云港市海州区公证处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与丈夫王某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镇双龙村花园队房屋张某个人所有的份额赠与儿子王某所有,王某必须保证赠与人的居住权直至去世。诉讼中,原告张某称其所住赠与给被告的房屋最近没有水电导致其不得不搬出,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恢复住房水电让其回住处生活。被告表示水电一直齐全,原告随时可以搬回居住,后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陈述其每月享有村里补贴115元,因其丈夫王某去世,社保处每月给其补助金204元,其收入不够维持生活,故诉请被告王某每月给付赡养费1200元。被告王某提供银行卡对账单证明其每月工资为2300元,并提供出院记录证明其患有脑梗塞等疾病,无力支付1200元的赡养费,只能每月承担200-300元的赡养费。另外,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向另外两子女主张给付赡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赠与合同、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出院记录、证明、银行卡对账单以及证人证言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现年77岁高龄,无劳动能力,其每月享有的生活补贴不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赡养费,于法有据,法院对其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但对赡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本案中,原告对其另两名子女不主张给付赡养费,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其他二名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应从原告赡养费总额中予以扣除。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王道章每月给付原告张翠英赡养费4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从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