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攸县宏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彭春晖、陈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攸县宏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雪艳,彭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4号楼。负责人文开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攸县宏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攸州大道机电城1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彭春晖,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宏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雪艳、彭春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了对陈雪艳、彭春晖共同所有的位于攸县城关镇攸州大道机电城1栋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攸房权证攸字第00024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攸国用(2008)第30/B0659号)评估、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程序并申请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