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4610-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前锋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8090-2。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区长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小华。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9000元及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担保费损失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521元,申请执行费3353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3执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春梅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