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2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邵殿成与陆国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殿成,陆国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892号原告:邵殿成。被告:陆国友。原告邵殿成与被告陆国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邵殿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邵殿成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