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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哈登巴特尔与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登巴特尔,杨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3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登巴特尔,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莲,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上诉人哈登巴特尔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8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登巴特尔于2017年5月2日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哈登巴特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登巴特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上诉人哈登巴特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雅  格审判员 杨  树  平审判员 苏  依  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