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小春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春,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08号原告:周小春,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玲,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春与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春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小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