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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殿宇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殿宇,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殿宇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抵押的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中,由于处置周期较长,在这期间案件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