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志风与宽城区农贸水产市场银鑫布衣柜批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风,宽城区农贸水产市场银鑫布衣柜批发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73号原告:邓志风,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市场银鑫布衣柜批发行。经营人:刘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风诉被告宽城区农贸水产市场银鑫布衣柜批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邓志风承担。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