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匡振亮与许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振亮,许芳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235号原告:匡振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涛,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芳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匡振亮与被告许芳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匡振亮负担。审判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