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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郑民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民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216号申请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钰,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民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经理。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郑民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4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民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25914元,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民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民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6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