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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04号原告:周永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峰,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永平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周永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永平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睿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