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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俊、孙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孙小红,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10-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孙小红,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孙斌,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12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小红、孙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小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3521.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二、将被执行人孙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4681.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