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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与徐志利、郑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徐志利,郑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255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MA2N2RKW50,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西溪南村丰南大道19号。经营者:吴秋成,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系吴秋成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徐志利,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郑朝辉,曾用名郑朝飞,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诉被告徐志利、郑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黄山市徽州区易成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