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兰萍和葛正道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兰萍,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葛正道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183号原告贾兰萍,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住所地:临夏市。负责人:李龙,该经营部业主。被告葛正道,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贾兰萍与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被告葛正道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贾兰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被告葛正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贾兰萍负担。审 判 长 吴存乾审 判 员 杨培瑛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