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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兰萍和葛正道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兰萍,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葛正道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183号原告贾兰萍,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住所地:临夏市。负责人:李龙,该经营部业主。被告葛正道,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贾兰萍与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被告葛正道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贾兰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夏市辉林电器电料经营部、被告葛正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贾兰萍负担。审 判 长  吴存乾审 判 员  杨培瑛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