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鹏、张俭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鹏,张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迎宾路阳光花苑门市楼。法定代表人:孙凤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陶鹏,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义县君御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俭,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义县君御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强,义县七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鹏、张俭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判长 吕会杰审判员 邸新立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