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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曹强与郝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郝志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211号原告:曹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郝志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曹强与被告郝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00元,减半收取计65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