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曹强与郝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郝志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211号原告:曹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郝志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曹强与被告郝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00元,减半收取计65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