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常胜诉浏阳市城乡规划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常胜,浏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初15号原告宋常胜,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5栋。法定代表人曲文毅,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俊明,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向阳,该局法制科科员。原告宋常胜要求确认被告浏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违法一案,原告宋常胜因与案外人已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宋常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常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卫国审 判 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温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