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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秋平、钟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平,钟忆,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平,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钟忆,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红,女,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字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红名下位于龙南镇龙翔国际领秀苑7-5号房屋一栋。(房产证龙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