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秋平、钟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平,钟忆,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平,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钟忆,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红,女,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字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红名下位于龙南镇龙翔国际领秀苑7-5号房屋一栋。(房产证龙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