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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萍诉被告丁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萍,丁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319号原告彭玉萍,女,55岁,1961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丁玉福,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萍诉被告丁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玉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