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萍诉被告丁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萍,丁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319号原告彭玉萍,女,55岁,1961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丁玉福,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萍诉被告丁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玉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