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世芬与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芬,陈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420号原告:郝世芬,女,62岁,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艳君,女,41岁。郝世芬、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郝世芬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世芬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郝世芬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