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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世芬与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芬,陈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420号原告:郝世芬,女,62岁,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艳君,女,41岁。郝世芬、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郝世芬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世芬撤诉。案件受理费由郝世芬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