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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世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056号起诉人:陈世元,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17年4月25日,本院收到陈世元的起诉状。起诉人陈世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劲、陈金银支付陈世元材料款人民币2375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刘劲、陈金银承担。事实与理由:刘劲、陈金银合伙承包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医院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分院工程,自2013年5月始从陈世元处购买了安全网用于上述工程房屋建设。截止2015年4月26日,刘劲、陈金银下欠陈世元材料款237500元,并由刘劲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虽经陈世元多次催要,但无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陈世元系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起诉人陈世元与被诉人刘劲、陈金银的住址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其次,起诉人陈世元提交本院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已经依法告知起诉人陈世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其未予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世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