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真太、魏星与卢生春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真太,魏星,卢生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真太,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住山西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生春,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中医院退休工人。上诉人魏真太、魏星因与被上诉人卢生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真太、魏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真太、魏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真太、魏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