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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3188号原告杨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志中独任审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即2009年12月11日,被告以装载机用油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8%,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0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伟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