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文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计(越南名TRANVANKE,绰号阿英、阿继),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越南人,文化程度高中,系本市厚街镇三屯村一无名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越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姚伟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士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计及辩护人姚伟强、翻译人员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计(TRANVANKE)与被害人阮某1(真实身份不详)以及阮氏安等多名越南老乡一起在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濠丰溜冰场内喝酒,陈文计喝多了酒,想起阮某1前一天晚上逼陈文计喝酒时说过要弄死他的话,就想报复阮某1。23时许,有两名中国男子来和阮某1一起喝酒,陈文计以为那两名男子是阮某1叫来准备帮忙打他的,更加生气,见阮某1去洗手间,遂冲上前在洗手间过道处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阮某1左侧腰部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阮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1系锐器作用左某致左肾、结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王某1等证人的证言,物证作案时所穿衣物,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文计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文计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陈文计没有辩解。被告人陈文计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案发前曾经威胁过被告人说要弄死被告人,案发当天被告人喝醉了酒,并被告知被害人要伤害他,才会伤害被害人。2、被告人在被捕之后如实供述。被告人陈文计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计(TRANVANKE)与被害人阮某1(别名阿某2、阿某1,真实身份不详)以及阮氏安等多名越南老乡一起在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濠丰溜冰场内喝酒,陈文计喝多了酒,想起阮某1前一天晚上逼陈文计喝酒时说过要弄死他的话,就想报复阮某1。23时许,有两名中国男子来和阮某1一起喝酒,陈文计误以为那两名男子是阮某1叫来准备帮忙打其,更加生气,见阮某1去洗手间,遂尾随至洗手间过道处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阮某1左侧腰部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阮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1系锐器作用左某致左肾、结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由下列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作出的东公(厚刑)勘字【2015】085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委会濠丰商场楼上濠丰溜冰场内,溜冰场共有两个场,一个是酒吧场,一个是溜冰场。酒吧场东面是酒吧桌,酒吧场南面是溜冰场出入口,西面是一个舞台,北面是墙壁。以酒吧场的舞台为中心,从西向东一共有三排酒吧桌,每排有三张桌子。从西向东,第一排的第二张桌子是第一现场,桌子上有一些空酒瓶,桌子底下也有一些空酒瓶。舞台南面是一个过道,过道通往洗手间和溜冰场,往洗手间的过道地面有行进状血迹,继续往前走,洗手间门口位置有一处血泊(提取血迹)。洗手间门口往溜冰场方向,有一条行进状的血迹(提取血迹)。顺着血迹往前走,在溜冰场出入口位置有一处血泊(提取血迹)。对现场其余处勘查,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文计后从其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并扣押。(二)物证黑色皮衣一件、黑色短袖T恤一件、蓝色牛仔裤一件、贝踏牌运动鞋一双:系被告人陈文计作案时所穿。(三)鉴定意见1、(东)公(司)鉴(法尸)字[2016]3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1)尸表检验可见,被害人左某外侧见1处2cm创口,深达胸腹腔,该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周未见挫伤出血,创腔未见组织间桥,创道较深;左胸背近腰处见1处1.8cm创口,深达皮下。左肘部见2处创口,分别长1.5cm、1cm;左肘部外侧见2处创口,分别长4cm、3cm,以上创口均深达肌层,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周未见挫伤出血,创腔未见组织间桥,未探及骨质骨折。(2)解剖检验可见,左某外侧2cm创口,深达左胸腔,经膈肌入腹腔。左胸腔外侧壁近膈肌处见一1.7cm破裂口,左胸腔积血,量为500ml,膈肌见1.5cm破裂口,深达腹腔,腹腔积血,量为500ml,左肾周血肿,左肾上极见4cm破裂口,深1.5cm,降结肠见一处2破裂口,肠内容溢出。鉴定意见:被害人系锐器作用左某致左肾、结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东某2(司)鉴(遗)字[2015]454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现场吧台地面上烟头1、吧台上9号酒瓶瓶口拭纸内检出的人基因成分为白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9561805×1021倍。(2)现场吧台地面上烟头4内检出的人基因成分为张某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0934926×1023倍。(3)死者无名男左手指指甲擦拭物、无名男右手指甲擦拭物、收银台旁地面血迹、溜冰场铁栏杆血迹、溜冰鞋库前地面血迹、洗手间门口地面血迹、吧台地面上烟头吧台上1号酒瓶瓶口擦拭物、吧台上5号酒瓶瓶口擦拭物、吧台上7号酒瓶瓶口擦拭物为该名死者所留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9438011×1025倍。(4)陈文计鞋子上可疑斑迹未获得STR基因分型。3、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莞精卫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94号):证实陈文计在案发时患“单纯醉酒”;被鉴定人陈文计在案发时行为的辨认能力正常,评定其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文计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2、广东省公安厅给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的照会以及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对被告人身份情况的回复:证实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证明TRANVANKE(即被告人陈文计)出生日期是1991年2月21日,家庭住址越南河静省鸿岭县顺禄乡。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溜冰场监控视频录像。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陈文计处扣押其作案所穿衣服,从陈文计身上搜出手机一部并扣押。5、证人身份材料:证实王某2等证人的身份情况。(五)视听资料(光盘21张)1、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文计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文计案发时进入现场、持刀捅被害人的情况。2015年12月2日22时56分1秒,现场监控显示陈文计快步走向被害人,抱住被害人捅刺,后迅速离开;22时56分16秒,陈文计跑出溜冰场。(六)证人证言1、王某1(绰号阿某13)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21时许,我接到“阿英”电话到白濠村濠丰商场四楼溜冰场喝酒,当时“阿某3”和另外十几个人坐在同一张桌子上喝酒,我觉得人多就自己在一旁喝酒了。22时30分,我上完厕所走出走道时,一男子从我对面走过来,当时过道很窄,我碰到该男子后用手扶着该男子,该男子问我有没有喝醉,这时,“阿某3”从该男子的背后冲过来,用手推了该男子背部几下,该男子转身用手抓住“阿某3”,我当时想将双方劝开,“阿某3”便往外面跑开了,该男子还站在那里,当时由于灯光比较暗,我没有看到该男子有流血,或有露出痛苦的表情。没多久一名陌生女子跟在“阿某3”背后跑过来,看到地面很多血,就跑开了,我才知道该男子受伤流血了。阿某3是越南人,我之前和他在同一个厂上过班;喝酒时,阿某3吐了几次酒,他喝的是啤酒。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文计就是阿某3。2、陈某(TRANLEHUNG)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因为工厂晚上放假,我们几个老乡就约好去酒吧喝酒,当日21时许我和“阿某4”(陈文计)、“阿某5”三个人去到厚街镇一溜冰场酒吧找到了“阿某6”等人一起喝酒,当时我和老乡“阿某4”(陈文计)、“阿某7”、“阿某6”、“阿某8”、“阿某9”、“阿某5”还有五、六名中国人在一张台上喝酒,期间我跟“阿某9”、“阿某10”一直聊天喝酒。当日23时30分,“阿某9”说听到外面有事情发生叫我一起出去,我走到酒吧走廊就看到“阿某6”用手捂着肚子,当时我就知道“阿某6”可能受伤了,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我因为是非法入境者,害怕警察到现场于是就走了。另外,2015年12月1日我和“阿某6”、“阿某4”三人在出租房喝酒,期间“阿某4”不想喝酒,“阿某6”就说“阿某4”不给面子,说“阿某4”不继续喝的话就搞死他。经辨认,陈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文计就是阿某4。3、莫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19时30分许,我与张某在厚街镇白濠丰濠商场的溜冰场玩,看到两名女子在里面跳舞,就过去跳舞,跳了一会,在舞池旁边桌子喝酒的约四名男子中有一人大声叫了一下,挥手叫我过去,我过去时那名男子拿瓶啤酒给我,说兄弟交个朋友,接着就一起喝酒。后来我拿了100元叫张某买啤酒过来,那名男子就向我介绍自己叫阿某1,是广西人,说那两名女子是他们叫过来的,叫我想泡就随便泡,我说绝对不会泡兄弟的女人,接着继续喝酒,当时那两名女子还在舞池上,我和两名女子聊了两句就继续跳了。过了一会,我听到有人大叫一声,我就和张某一起过去看,看到“阿某1”躺在溜冰道上,双手捂住胸口,嘴巴想说话但说不出,“阿某1”胸前的衣服上有很多血迹,我看到他胸口有一个小伤口,就用手帮忙按住,后来医护人员就来了。4、张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19时许,我与莫雄到厚街镇白濠村濠丰溜冰城玩时,有一名黑衣男子向莫某打招呼,叫我和莫某过去喝酒说交个朋友,一会儿,莫某掏了一百块出来叫我买了10瓶啤酒一起喝。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某突然听见有人说出事了,看到别人往厕所跑,于是跟过去,发现那名黑衣男子正面倒在地上,用手捂着自己的胸腹部,流了很多血,一动不动,厕所到那名黑衣男子所躺的地上一路都是血。5、蔡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22时45分,我在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濠丰溜冰场前台卖票,大约有10个人在卡座喝酒,其中一名在卡座喝酒的黑衣男子从通往舞池和卡座的通道跑出来,没过多久又有一名女子从通往舞池和卡座的通道跑出来,当时我就觉得里面有人打架了,于是过去看,看到一名身穿白色短袖、手上拿着黑色外套的男子,该男子将外套丢在地上就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上有一点血迹,我就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之后就看到那名受伤的男子身边流了一点血,后来公安人员和医护人员就到了。经辨认,蔡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文计就是当时冲出来的男子。6、白某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19时许,我在东莞市厚街白濠村濠丰溜冰场看到有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坐在里面的桌子喝酒。22时许,我买了瓶啤酒在里面一张桌子上喝酒,靠舞池的一张长桌上大约有五、六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在喝酒,其中三名是我之前见过的男子,随后我就过去一起喝酒。大约过了半小时,一名男子跑过来说其中一名男子受伤了流了很多血躺在洗手间那边,我就和几名男子一起过去,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有很多血,我觉得恶心就去吐了,在去洗手间的途中发现血迹一直延伸到洗手间门口。7、韦某(案发溜冰场员工)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一名男子从溜冰场冲出去,一名女子也跟着冲出去,我感觉有人打架了,就与同事王某2、蔡某一起去查看,在溜冰场入口旁边发现受伤男子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迹,我不敢走近看,后来蔡某就拨打110和120了,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8、王某2(案发溜冰场员工)的证言:2015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一名男子从溜冰场冲出去,一名女子也跟着冲出去,我男朋友韦某感觉不对劲,就与蔡总一起去查看,我也跟着进去,在溜冰场出口旁边地上发现受伤男子,地上有很多血,我不敢走近看,后来蔡总拨打110和120了,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文计的供述:2015年12月1日晚上,我因为喝酒的问题和被害人阿某2发生纠纷,当时阿某2叫我喝酒,我不想喝,阿某2说不喝酒就弄死我,我很生气,当时就想打阿某2,但由于“阿某11”也在场,我就控制住没有动手。2015年12月2日19时许,我与阿某2、“阿某11”、明某、“阿某12”、“阿某8”、“表妹”(阮某2)一起去唱歌,后来我因为没钱就叫上“阿某13”一起去,我和阿某2一群人到了白濠村濠丰溜冰场。我和阿某2等一群人在喝酒,大约过了30分钟,我喝得有点兴奋而且喝醉了,想起阿某2前一天晚上说要弄死自己的话,就有想打阿某2的冲动。到了22时许,我看见两名中国男子(下面简称C男子和D男子)过来找阿某2喝酒,阮某2过来说C男子和D男子就是阿某2叫过来准备打我的,于是我想和“阿某11”说,但“阿某11”喝醉了,不知道他有没有听到。后来“阿某13”和阿某2去厕所,我越想越生气,觉得厕所附近是最好的下手地方,于是马上冲过去,从右边的裤兜里掏出防身用的水果刀,到阿某2面前直接捅向他左侧腰部,捅了两三刀,具体几刀忘记了,期间“阿某13”也在旁边,捅完后我马上转身往溜冰场出口逃跑,“阿某12”有过来拦,但被我挣脱跑了。我拦了一辆摩托车到了厚街镇汀山横岗水库旁一工厂找我表哥,说了我捅人的事情,表哥直接将我的水果刀拿走并在附近租了一出租屋让我住下,到第二天晚上,表哥直接将我带到三屯村一加工厂,然后就离开了,我就一直在那里打工,直到被抓获。案发时我上身穿黑色夹克,内穿黑色短袖T恤,蓝色裤子,白色运动鞋。我带刀是越南人用来防身的习惯,不是针对阿某2的,那把刀买了很久了,是一把15公分的水果刀,尖头单刃;捅的时间很短,我没有注意阿某2的反应,阿某13想拦住我,我害怕就挣脱跑了。我于2015年6月20日从越南经广西偷渡来东莞。我于2016年6月24日进厚街白濠一间鞋厂工作,当时阿某2已在该厂工作,后来我认识了阿某2,二人是同事也是朋友,他全名叫阮某1(NGUTENVANHUONG),越南河江省河江市人,26岁,其他情况不了解。我与阿某2没有什么矛盾,只是案发前一晚,我在宿舍睡觉时,阿某2叫我下来喝酒,我不肯喝,阿某2说不喝就弄死我,于是我就下床喝了一支啤酒,然后就睡觉了。案发那天我纯粹是喝酒喝多了,都不记得喝了多少瓶啤酒。经指认,被告人陈文计指认了其捅被害人的地点是濠丰溜冰场男厕所外。经指认,被告人陈文计指认出其和被害人阿某2一起到达现场、其持刀捅被害人以及捅人后逃离现场的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经辨认,被告人陈文计辨认出王某1就是阿某13。被告人陈文计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作案时并未面临现实发生、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本案亦没有证据或线索显示被害人会将“要弄死陈文计”的话付诸行动,故本院不认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2、被告人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计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文计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计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方所提辩护意见中符合事实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白色三星牌,串号:357209060321136)发还给被告人陈文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绪超审 判 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欧浩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