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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成广与易县梁格庄镇石门店村民委员会、王永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广,易县梁格庄镇石门店村民委员会,王永地,王喜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564号原告:王成广,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民。被被告:易县梁格庄镇石门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伊永红,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永地,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王喜洪,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成广与被告易县梁格庄镇石门店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永地、被告王喜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成广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成广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张金定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