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意志与被告曾三雄、周祺君、周金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意志,曾三雄,周祺君,周金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11民初126号原告:李意志,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原告之子),住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盛连,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三雄,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周祺君,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周金花,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李意志诉被告曾三雄、周祺君、周金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意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三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10万元,在被告曾三雄未能全部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由三位被告在继承周结健遗产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5日被告曾三雄之夫周结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委托妻子罗青云将50万元的存折交给周结健。周结健当即表示每月按2分计息,但是原告拒绝了,主张按银行贷款计息即可。借款后,原告多次找周结健催收未果。2016年11月周结健因病身亡,原告于是向被告曾三雄催收借款。2017年1月26日被告周金花之夫向原告偿还5万元借款,2017年2月一位名为“邵把”的居民代被告向原告偿还7万元借款,共计已偿还12万元。之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曾三雄答辩称:对于借款一事自己当时并不知情,丈夫病逝后,原告拿借条来催收借款,我们一家凑了12万元给了他,当时并没说到有利息。剩余38万元借款,待我们有钱就会归还。被告周祺君答辩称: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因为父亲周结健在邵阳市城建投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算,待我们结算到工程款就会还原告的借款,但是利息不予认可。被告周金花答辩称:剩下的38万元借款,我们从邵阳市城建投公司结算到工程款后就会还给原告,但是利息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意志主张借款利息为10万元,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10万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李意志与周结健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周结健在与曾三雄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意志借款而形成的债务,因曾三雄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周结健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属周结健与曾三雄的共同债务,周结健去世后,李意志有权要求曾三雄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周祺君、周金花作为周结健的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结健的遗产,因此,周祺君、周金花应当在继承周结健的遗产范围内,对周结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意志与周结健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因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该笔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李意志要求被告曾三雄返还借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被告周祺君、周金花在继承周结健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意志提出的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三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李意志借款38万元;二、被告周祺君、周金花在继承周结健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意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曾三雄负担,被告周祺君、周金花在继承周结健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