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许国飞与赵永平、吴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国飞,赵永平,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财保91号申请人许国飞,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锡市。被申请人赵永平,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锡市。被申请人吴燕,女,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许国飞与被申请人赵永平、吴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燕所有的×××号起亚汽车予以扣押,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00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燕所有的×××号起亚汽车予以扣押,户籍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许国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