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思佳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思佳,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182号原告邢思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忠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思佳与被告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7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