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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程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程福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538-7。主要负责人:余光辉,行长。被告:程福义,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程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