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侯凤革、孟凡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凤革,孟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731号被执行人:候凤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孟凡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候凤革、孟凡珍罚金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候凤革、孟凡珍给付罚金4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