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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世银申请执行吴学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银,吴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世银,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执行人吴学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现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学辉工资用以兑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吴世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嗣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