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世银申请执行吴学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银,吴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世银,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执行人吴学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现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学辉工资用以兑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吴世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嗣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