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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志华与段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华,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华,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段彪,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华与被执行人段彪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段彪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蓉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