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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吴某坐落在晋州市龙头花园房产一套。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