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吴某坐落在晋州市龙头花园房产一套。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