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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先友与XX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先友,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先友,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927-0。法定代表人:钟小明,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李先友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先友申请再审称,李先友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收到60万借款,公用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上载明是工程款,二审认定李先友承担6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2月1日,李先友向公用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龙潭蓉城渝商基地工程民工工资60万元(陆拾万元)人民币,委托贵司支付到如下劳务公司,以支付该项目春节前的人工工资。劳务公司:四川雄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额为:60万元(陆拾万元);开户行:工行滨江支行武侯大道分理处”。同日,四川雄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向公用公司出具了收到前款的收据。公用公司实际于2013年2月4日通过银行电汇将60万元支付到李先友指定的雄宇公司的账户。2013年2月1日,李先友还向公用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李先友收到龙潭蓉城渝商基地民工工资60万元后,将及时支付现场工人的工资,确保工人能拿到相应的工资,如有工人未拿到相应的工资,我愿负全部的法律责任”。针对李先友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焦点是二审认定涉案60万元属于借款是否错误。李先友向公用公司出具的《借条》上明确载明借款60万元,委托公用公司转账至雄宇公司账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李先友在一、二审中也认可公用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雄宇公司转账的60万元已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虽然公用公司2013年2月4日向雄宇公司转账60万元的电汇凭证载明款项用途为工程款,但李先友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用公司与雄宇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60万元属于李先友的借款并无不当。李先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先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