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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美城与李泽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城,李泽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822号原告:刘美城,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李泽泉,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商铺、岐关西路13号之二卡底层商铺。负责人:冯冠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901室、1902室、1906室、1908室。负责人:梁钢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3A2区3C区D区、第十楼。负责人:麦浩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负责人:谢泽伟。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核实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17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美城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颖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