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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武振英与内蒙古晟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英,内蒙古晟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796号原告:武振英,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晟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金八道日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泮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笑东,该公司法务。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镇泰谷路65号。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振,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振英与被告内蒙古晟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晟泽公司)、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日立租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武振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振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即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武振英负担。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温佳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