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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与曾昭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曾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昭科,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曾昭科罚金执行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调查到期债权,并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移送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罡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