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221号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二环五金商贸城23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7331B。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被告: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与巢湖路西北交叉口金湾嘉园1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33207。负责人:操礼芸,总经理。被告:司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