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春玲与被申请人王艳辉、王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春玲,王艳辉,王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16号申请人:苏春玲,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王艳辉,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王桂艳,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苏春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辉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王桂艳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周XX以XX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帐号为XXXX)和XX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账号为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苏春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